中国养老产业为新兴产业,在巨大的市场空间背景下,预计未来5至10年,将诞生一批百亿级养老品牌,随后竞争格局形成,各主力品牌市场份额趋稳。
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是我国三种基本的养老模式。家庭养老是传统的养老模式;养老院养老是社会化的养老模式;社区居家养老是一种兼顾家庭和社会的养老模式。除此之外还有多种的养老社区模式值得学习,以下是就美国成熟养老社区分类的分析。
一、美国养老社区主要分类与形式
目前市场存在七种社区分类,老年人可根据自身的身体情况,以及喜好选择不同类型的养老社区。
美国养老社区分类
居家养老(Home Care) | 居家养老指在城市各个社区建立养老护理服务中心,老人仍然居住在自己的家里,享受服务中心提供的营养和医疗护理以及心理咨询,并由服务中心派出经过训练的养老护理员按约定定时到老人家中为老人提供做饭、清扫、整理房间等家务服务和陪护老人、倾听老人诉说的亲情服务。 |
活力社区(Active Adult Community) | 活力社区社区吸引约55岁左右的年轻健康的老人。提供丰富的社区活动:有钓鱼、网球、游泳、教育课程、艺术等。为中老年人退休后,带来丰富的生活。 |
独立生活区(Independent Living Community) | 这种方式的代表环境是两种:老年公寓和老年聚集住宅。住在这里的老人们保持自己独立的生活习惯,很少或基本不需要其它帮助。 |
协助生活机构/社区(Assisted iving Facility/Community) | 如果老人日常生活活动诸如洗澡、穿衣、吃饭等需要帮助,需要提醒服药,需要24小时保安服务,可能有困难自己行走,有特殊医疗要求,有失禁问题,有时健忘或困惑(老年痴呆症),辅助生活区是合适的选择。 |
持续护理退休社区(CCRC) | 如果老人身体健康,现在可以独立生活,希望在今后生活的每一个阶段都得到照料,即生活服务有保障,可以选择连续照料退休社区居住。 |
失忆护理社区(Alzheimer's Care) | 失忆护理社区,服务客群为患有初期老年痴呆、长期的思维混乱、健忘,认不出家庭成员或朋友等一向熟悉的老人。 |
专业理疗养老院(Nursing Home/Skilled Nursing Facility) | 如果老人需要24小时护理照料,没有轮椅、助行器或其他人的帮助不能行走,不能自己完成日常生活活动,需要治疗和恢复设施,患有长期或慢性病,选择护理院居住是合适的。 |
二、美国老年住宅模式分类与形成
另一种分类是将老年住宅模式主要分为五种类型:独立式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和老年社区。其中,按物业为老年人提供陪助、护理和医药服务类型与数量的不同老年公寓可分为自住型老年公寓、陪护型老年公寓和特护型老年公寓三类。
美国老年公寓模式三种类型分类
自住型老年公寓(Independent-living) | 不为老年居住者提供任何与日常生活、药物服务有关的协助,只是提供一个环境优美、舒适的居住社区,包括所有的生活配套设施。 |
陪助型老年公寓(Assisted-living) | 向居民提供与日常生活有关的各种服务,包括做饭、帮助洗澡、喂饭、洗衣、体检、喂药和其它个人生活方面的需求。 |
特护型老年公寓(acute-care) | 除了上面两种类型所到的服务外,还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包括从传统的医护房间到特别为不同病症的老年患者提供治疗的房间。 |
三、国内养老产业模式
经济社会深化改革的转型阶段,中国面临老龄化速度加快、未富先老问题严重、老无所养矛盾突出的现状,社会养老形势严峻。通过对美国及加拿大养老社区分类以及案例的学习,可归纳社区养老产业的模式为:“养老+X”,通过良好的“养老服务”扩大老年人消费终端、把握终端消费群体。通过“X”产品,将掌握的老年消费终端人群转化为经济效益。
㈠当X=政府
补贴此模式多见于非营利机构或政府福利机构。
优点:通过政府补贴和优惠政策,可通过套取经理人福利的方式盈利。
缺点:此种模式无法形成连锁、无法实现规模化发展。
适用对象:个体、小规模经营者。
㈡当X=地产
目前涉足养老产业的地产公司,通过“养老”概念争取政策或低价土地,并通过出售产权实现盈利,自持运营的物业以资产升值实现盈利。
优点:盈利模式清晰,基于成熟的开发经验,各类生产要素便于掌控。
缺点:此种模式地产开发的资本风险、中国房地产下行的政策和市场风险较大,开发周期较长。
适用对象: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
㈢当X=金融产品
目前此类中多为险资涉足养老产业,同时部分项目如“亲和源”出售使用权的经营方式也可归为此类。慢慢出现的“以房养老”类金融衍生品等老人资产管理模式,会成为此模式的最主流产品。通过“理财”、“老年人资产管理”的模式,以销售金融产品获取利润。
优点:现金流情况好。
缺点:金融政策管控严格,金融产品设计的安全性、持续性及风险需良好掌控。
适用对象:有金融背景的机构、国家试点的各类机构。